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绍兴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绍兴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南京从事生产经营的绍兴籍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民间商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广泛联系和团结南京地区的绍兴籍工商界人士,增进乡谊,团结互助,互通信息,加快发展经济,为促进南京和绍兴两市的共同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以《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为规范,由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商会)领导,并为其直属地区商会组织,同时接受南京市委统战部和绍兴市工商业联合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本会主要职责:组织学习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工商界人士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 通过各种渠道为南京和绍兴招商引资,经贸合作提供中介服务;

2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 为会员提供商贸信息,调解纠纷,在会员遇到生产经营,生活等方面困难时提供服务和帮助;

4 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提高会员整体素质,树立商会的良好形象;

5 促进会员企业加强合作交流,不断发展;

6 办好会办企业;

7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经南京地区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绍兴籍人士经营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只要经营稳定,遵纪守法,信誉较好,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作为会员;在南京工作的绍兴籍人士根据需要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会员或聘为顾问等,凡会员发给会员证,会员在本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4 向本会提出批评,建议;

5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帮助排忧解难;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2 热心本会工作,参加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

3 按时交纳会费;

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影响本会团结,发展和声誉的,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须三分之二与会会长同意),给予降职,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其职责是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选举产生理事会和领导机构;审议商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闭会其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商会内设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到会率必须在70%以上才能开会,到会会长必须70%以上同意才能形成决议提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其职责是: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制定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吸收会员,筹备下次会员大会等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若干名,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本会工作由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收入;

2 资助收入;

3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支出

1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开源节支的原则,做到收支平衡。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2 费用的支出主要用于会务活动,办公场地,办公用品,工作人员工资,差旅费以及上缴的费用等。

 

第六章 附 录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备案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终止,须经理事会讨论,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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